中新網6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副廳長元明今日指出,部分地方領導幹部生態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放任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甚至干預執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有關情況,發佈檢察機關查辦生態環境領域犯罪典型案例。
  元明指出,造成生態環境問題,無論是霧霾、污水、排放等問題,這不是一朝一夕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從檢察機關辦案當中瞭解的情況,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部分地方領導幹部生態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放任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甚至干預執法。這個情況在前兩年比較嚴重,現在稍微好點了,但目前這個情況還是存在的。另外,也有企業家的問題,以及執法人員的問題。一些環保部門以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人員受賄瀆職,充當“保護傘”。
  第二,部分企業以重點項目為藉口,罔顧公益、蔑視法律,大肆非法侵占、毀壞林地等資源環境,隨意污染環境。有的企業明明是有治污的設備,但是開一下就要花錢,為了降低成本,他寧願不開,直接排污。這是企業家的問題。
  三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動物及盜伐林木等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往往能夠帶來暴利,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斷鋌而走險,大肆獵捕、砍伐、攫取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
  四是部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處刑較輕,震懾力度不夠。如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司法實踐中,毀壞草原、林地未達1000畝的人員多處以緩刑,罰金僅數萬元。某市檢察院辦理的非法占用農用地案5件6人,共毀壞草原面積2500畝,其中1件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萬元。較輕的處罰與毀草、毀林開荒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相比,犯罪成本不足以遏制和震懾犯罪行為。
  元明還表示,案件的偵辦主要有以下難點:一是發現難,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往往沒有直接的被害人,不容易經由被害人控告、報案得以及時發現。
  二是取證難、鑒定難,如污染環境罪,如未及時發現,污染物隨著水流被稀釋,難以證明排放是否超標和超標的倍數。
  三是認定難,有些案件涉及內容專業性較強,在事實認定、收集固定證據、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一定難度。
  四是有的地方因局部經濟利益的驅動而放任乃至包庇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個別地方領導幹部以發展經濟為藉口干預執法,甚至有的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充當“保護傘”,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查辦。
  五是在立法上,還存在著罪名設置分散化、罪名規制犯罪較窄、罪名結構單一,以及沒有引入嚴格責任制度,責任推定原則沒有法定化,造成因果關係的認定難度較大。
(原標題:最高檢:有地方幹部犧牲環境追求經濟 甚至干預執法)
(編輯: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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